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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重点内容

 创建于:2026-04-29  |    创建科室:医保办  |    浏览:1

           为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使用管理,严守合规底线,切实守护人民群众“看病钱”“救命钱”,国家医保局依据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(详见附件),制定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“实施细则”)。现将重点内容整理如下:

一、定点服务与数据报送合规

    严格履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,按约定提供医疗服务、申报结算费用,确保费用真实合规、符合医保支付范围及标准;全面、及时、准确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报送基金使用数据,规范运用医保电子凭证、视频监控等相关编码及追溯码,主动配合数据提取与核查,杜绝漏报、错报、迟报。

二、诊疗与收费规范管理

    严格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及医疗质量标准,提供合理必要医疗服务,杜绝过度医疗、重复检查等不必要诊疗;规范收费行为,严禁分解住院、挂床住院、重复收费、超标准收费、自立项目收费,严禁串换诊疗项目、药品等,不得将非医保支付项目违规纳入结算。

三、医学文书与资料管理

    病历、处方、费用单据等文书资料需真实、完整、可追溯,严格按规范书写保管;严禁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涂改相关文书及电子信息,不得清除法定保管期限内历史数据,此类行为将直接认定为拒不配合监督检查,依法追责。

四、DRG/DIP编码管理要求

    DRG/DIP付费模式下,需严格按编码规则准确填报诊断、操作编码,严禁高套、错编、虚编码种/病组编码,杜绝违规编码套取医保基金;因入组、编码违规造成基金损失的,按差额法计算损失并追责,此类行为直接认定为基金使用违法行为。

五、禁止性规定与责任

    严禁诱导/协助冒名就医、虚假就医购药、虚构服务、空刷套刷医保基金等骗保行为;违规将面临追回费用、2-5倍罚款、暂停科室服务、解除定点协议、吊销执业资格及责任人5年内禁业等处罚,请强化合规意识。

六、监督检查配合义务

    主动配合医保部门现场检查、资料调取、数据提取等工作,严禁拒绝阻碍检查、隐匿销毁证据、串供、提供虚假资料及辱骂威胁检查人员;拒不配合将暂停医保基金结算拨付,直至从重处罚并移送公安部门。


附件:
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.pdf 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全文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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