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藏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解读
创建于:2026-04-29 |
创建科室:医保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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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参保范围和对象
西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,各类企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(简称“用人单位”),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,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。
二、待遇领取条件及所需资料
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可享受生育、计划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医疗费,一次性营养补助费,护理津贴。
三、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标准
- 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1200元;
- 怀孕2个月(含2个月)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3000元;
- 怀孕4个月(含4个月)以上终止妊娠4000元;
- 宫外孕及葡萄胎终止妊娠6000元;
- 绝育手术1500元;
- 放置(取出)宫内节育器8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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